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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出台 明年起实施
2008-12-04 14: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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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出台并于明年起实施 (曹雪琴 摄)

  ■新购商品房,购房者应按合同约定到专户管理银行营业网点交存维修资金

  ■每户业主均有独立专用账户,维修资金自存入之日起按规定计息

  ■物管或发展商已代收业主维修资金的,应在2009年6月前将钱全部转入专用账户

  记者昨日了解到,东莞市日前发布《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以及监管等相关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标准】

住宅40元/平方米

  根据《规定》,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至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一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其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交存;在上述期间以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根据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维修资金由业主负责交存。

  按照《规定》,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中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

  根据《规定》,新销售的商品房,购房者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存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交存金额等到专户管理银行营业网点交存维修资金。

  据介绍,已销售的商品房,尚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在相关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即2009年6月前,到专户管理银行营业网点交存或补交,交存凭证(复印件)应送当地房管所。

  而已交存的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企业、发展商应在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将维修资金全部转入专用账户。已交存的维修资金达不到规定的交存标准的,需要补交。

  【使用】

  维修费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规定》同时指出,维修资金使用后,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数额30%的,应当续交至首期标准。维修资金续交主体为业主,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物业管理企业通知业主委员会,并通过业主大会续筹维修资金;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通知业主本人,要求其续交。

  对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并非每户支出费用相同。《规定》明确指出,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资金必须在市房产主管部门、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共同参与的全过程监管下使用。

  【监管】

  每户业主均有独立专用账户

  对于此前业主们担心的维修资金交存后会被发展商挪用的问题,《规定》也列出了详细的监管方法:各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维修资金监管协议的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用账户,账户按楼盘-幢-户规则设置,每户业主有独立的专用账户。

  《规定》指出,维修资金自存入专用账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利息转入本金滚存使用和管理,并核发到每个业主的账户上。

  市房产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公布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以及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委员会、市房产主管部门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核对维修资金账目。

  【行内分析】

  《规定》将改变东莞维修资金混乱局面

  “东莞维修资金的收取和使用终于有据可依了。”昨日,一从业人士对记者慨叹。据了解,由于东莞之前一直没有相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维修资金收取办法可谓是五花八门,有的楼盘项目是首次一次性缴三个月管理费作为首次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用完后再按一定额度收取;有的是签订购房合同时发展商一次性按比例收取维修基金;有的是收楼时一次性收取;有的是交付一年后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相应比例收取;有的暂时收,但协议约定等地方相关管理办法出台后,按地方管理办法补收;还有的楼盘项目根本就没有收相关费用。

  而收取维修资金后的存管同样也五花八门,有的楼盘是在银行设立专户存管,有的楼盘则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存管。这种现状也直接造成了业主对发展商收取维修资金后的使用产生了不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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